劳动仲裁的时间限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普通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中断和中止
仲裁时效可以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仲裁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的期限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普通案件:从受理到结束需在 四十五日内,若案情复杂,则需在 六十日内结束。
特殊案件:如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则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且若劳动关系终止,则需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仲裁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