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喜欢调解的原因主要包括:
减轻工作负担:
调解结案相比判决书,书写和判断压力较小,法官只需记录案情和调解意见。
避免判决风险: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不可再上诉,避免了因一审判决可能引发的上诉风险。
提高司法效率:
调解作为一种快速结案方式,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尤其是在案件量大、人员短缺的情况下。
降低工作风险:
调解减少了改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等可能性,从而降低了法官的工作风险。
维护司法秩序: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因不利判决引发的过激行为,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满足考核指标:
法院内部考核中,调解结案率是衡量法官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法律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义务进行调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社会稳定:
调解有利于社会稳定,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减少信访压力: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因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
个人职业发展:
调解成功可以提升法官的工作成效,对法官的职业发展有正面影响。
以上各点综合反映了法官倾向于调解的多重原因,既包括工作效率和风险控制等实际操作层面的考量,也包括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等更深层次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