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特困人员。
低保户,特别是保障类别较高的一、二类(或A类、B类)低保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
特困供养人员,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因病因学造成刚性大额支出且符合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条件的困难家庭
因病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
其他特定群体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老年人。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这些对象因其特殊的困境和无法通过常规手段脱贫,政府通过兜底保障政策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兜底保障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额保障、差额保障以及其他辅助措施,旨在确保这些弱势群体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