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前一般 是指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的行为。具体来说,对于过去的犯罪行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追究刑事责任,则称为追诉。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则不再进行追诉。然而,如果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且犯罪嫌疑人逃避了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下,“被追诉前”可能有不同的定义: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款中的“被追诉前”可以理解为监委调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前。
《最新刑法修订案九》中,追诉前的认定是指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如果行贿分子在该阶段主动供述罪行,可以减轻处罚。
综合来看,“被追诉前”通常指的是在法定期限内,即在检察机关或法院正式立案之前,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以便能够享受从宽处罚的待遇。如果超过追诉期限,或者在立案后交代罪行,则不再适用这一从宽规定。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被追诉前”的具体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