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情况下赃款赃物不应追缴: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
如果第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取得赃款赃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赃款赃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但第三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但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行为人已将其骗取的财富用于偿还债务或转移,但收款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收款人为明确知晓该笔款项为诈骗所得的;
收款人未支付任何对价而获得诈骗财物的;
收款人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获取诈骗财物的;
收款人取得诈骗财物的来源为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的。
如果收款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应依法追缴,但若因第三方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则无需进行追缴。
总结:
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不应追缴。
赃款赃物用于偿还债务、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但第三人明知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应予追缴,但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行为人已将其骗取的财富用于偿还债务或转移,但收款人明知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缴,但若因第三方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则无需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