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包括以下几类:
特殊动产
飞机、船舶、汽车等。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企业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等。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便于第三人掌握。
企业产品、材料
企业的产品、材料等动产。
有形动产
包括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
无形动产
包括合同、特许证、股份及其他证券、应收账、保险单、银行账户等。
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
建议:
在进行动产担保时,应明确担保物的种类和范围,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