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举行听证会,由行政主体说明根据、理由,由听证参加人提出依据、证据或其他理由进行陈述或反驳,并形成拟实施的行政行为基础的听证记录的全部过程。
非正式听证
非正式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前,由特定人员通过各种灵活适当程序听取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举行听证会,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听证
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
行政立法听证
行政立法听证是指在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规章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特定程序听取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许可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这些听证制度在不同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