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裁定撤诉时,当事人一般需要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此外,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撤回执行申请,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减半收取执行费。
具体来说,对于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情况,每件需要交纳50元至500元。如果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执行费收取没有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地方仍然会全额收取执行费,即使当事人撤回了执行申请。因此,具体是否收费以及收费金额,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