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层面: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工作的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产权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等工作,确保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
全国性问题:涉及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性事务:包括房屋产权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等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这种分工确保了房地产管理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