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指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这种方式旨在避免强制手段的使用,通过替代履行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恢复秩序。
代履行具有以下特点:
替代履行:
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原本由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费用承担:
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适用条件:
主要适用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与人身有关的义务或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不适用代履行。
法律依据:
代履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通过代履行,行政机关能够在避免直接强制的同时,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其法定义务,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