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民代理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利益驱动的违法代理行为
黑律师和 土律师大量出现,他们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同时影响司法公正。
公民代理资格范围过宽
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要求较宽,几乎任何理智正常的个人都可以成为公民代理人,导致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也能参与诉讼并收费,影响司法质量。
不良后果
公民代理人可能故意激化矛盾、挑词架讼,影响社会稳定。
存在胡乱收费、坑蒙拐骗的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因为诉讼案件增多。
法制建设的需要
虽然公民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业律师的不足,满足了一些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但整体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专业律师在质量和数量上仍不能满足需求。
经济状况较差的当事人难以承担律师费用,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范围和作用有限。
社会矛盾的化解和法制宣传教育
公民代理在调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综合以上原因,取消公民代理主要是为了限制不良竞争、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促进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尽管存在一些对公民代理的反对意见,但总体上看,取消公民代理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