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确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件;
见证人的证言,如果有见证人的情况下需要提供;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请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