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间限制如下:
一般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的连续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复杂案情:
若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则传唤或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拘留后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如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留置时间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综上所述,警察审讯的时间限制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审讯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在特殊情况下,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审讯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甚至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