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常设性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独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非政府性质: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公正裁决专门机构,不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事业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隶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属于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享有事业编制,并由财政支付工资。
自律性组织: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制定仲裁规则、监督仲裁活动并处理仲裁纠纷。
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仲裁委员会是其团体会员。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主要是常设性、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同时具备非政府性质、事业单位和自律性组织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