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基础金融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保护其免受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侵害,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百年人寿持续开展2025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本期通过“以案说险”,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客户赵女士在2023年10月15日找到代理人,主动要为自己投保百万医疗200万元保额,代理人多次向赵女士询问健康状况,赵女士均告知身体健康,没有做过任何检查,没有不适症状。2024年4月22日至5月6日,赵女士因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脊髓空洞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颈突,住院治疗。理赔人员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2日至3月10日,赵女士因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炎,鼻中隔矫正手术,期间检查发现了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因赵女士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前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做拒付解约处理。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示: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出险后能及时获取理赔服务,在此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保单承保时客户对于自己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不仅会影响到保单是否能顺利承保,还关乎到客户保单承保后所能拥有的保单权益。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很严重,不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出险之后保险公司不会理赔,还有可能保费也无法退回,导致已交付的保险费打水漂。再次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内容,一定要如实告知,千万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