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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两件地方性法规 自贸试验区可开展产能预售等创新交易模式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7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决定。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条例立法原则中增加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等内容。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探索建立进口研发用物品、进口食药物质“白名单”制度,推动电子票据、电子签名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支持深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等具体落实措施。条例补充完善昆明、红河、德宏3个片区的发展定位。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建立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为鼓励改革创新,在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衔接,进一步完善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增加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等方面的内容。为体现云南特色,增加鼓励鲜切花、茶叶、咖啡等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创新交易模式,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改革开放,与周边国家互利合作,创新开展跨境劳务合作试点等方面内容。

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办法增加立法目的,对适用范围、反恐怖主义工作遵循的原则等作出修改完善。为加强对新型非传统恐怖活动形式的安全防范,增加对利用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新型非传统方式实施恐怖活动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并增加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热气球等飞行器加强监管的规定。同时,增加水利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厂等单位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增加关于加强反恐怖大数据平台建设及运用的内容,进一步加强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责任。为严格执行上位法,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调整办法法律责任中的行政处罚幅度,并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机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此外,因国务院已全面修订《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内容存在与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问题,已不适应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审议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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