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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道路行驶!内蒙古一地将对这些车辆全面严管!

关于加强全市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包含两类,第一类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第二类指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符合上道路行驶条件但车辆未上牌或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三轮、四轮车。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违规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使用电力装置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门店要如实登记购买者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买者所购车辆属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驾驶人需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三、自本《通告》执行之日起,凡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四轮车或者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符合上路标准但车辆未登记上牌或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三轮、四轮车都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车辆规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七、本《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巴彦淖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5年6月24日


来源:巴彦淖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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