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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改民族成份

更改个人民族成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要求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更改人之间亲子关系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办理流程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由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申请人接到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后,持证明书和有效证明材料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的手续。

注意事项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下,必须符合国家认定的民族称谓,且以父母民族为准。

变更民族成份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请确保按照上述流程和所需材料进行申请,以确保更改民族成份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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