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包括:
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文书,例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用以证明待证事实。
证人证言: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专业性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司法人员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以及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和资料。
这些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