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归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这些财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质物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也可以是财产权利,如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质物的主要特点包括:
可转让性:
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或权利,禁止流转物和不可让与的人身权不能成为质物。
担保性:
质物的主要作用是为债权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占有权:
质物需要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质押担保的核心。
质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动产质物:
包括法律不禁止转让的一切动产及其孳息、从物、添附物、赔偿金等。
财产权利质物:
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如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股东权等。
在国际上,质物通常指动产,这与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质物是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用作债权的担保,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质权人依法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