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主要依据土地取得的时间、土地性质以及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具体的收取标准: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0年以前取得的土地,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含当日)以后取得的土地,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拆迁安置房转让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工业用地补办出让
1990年以前取得的土地,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以后取得的土地,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
一般按照基准地皮价格的40%至60%的比例来收取;
若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
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
异议处理
如果对土地出让金的计算结果有异议,受让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建议
了解当地政策:不同地区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评估与咨询:在涉及大额土地出让金时,建议委托专业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