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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免征契税

免征契税的情形包括: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8.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9. 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等特定情形下的免征契税政策。

这些情形下的免征契税政策旨在减轻相关主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福利、教育、科研和特定产业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免税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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