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教师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编制配备标准
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6。
小学在校生201人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0。
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下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
有自修课辅导任务的学校,每300名学生增加一名教师编制。
不再对有寄宿生的中小学校核定宿舍管理员编制,地处山区或教学点较多的乡镇增加教师编制。
中小学校配备的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高中少于13%,初中少于14%,小学少于8%。
教师注册要求
所有在编在岗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对象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之前的注册合格时间距离现在达到五年或试用期内考核合格等。
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并提供过往的聘用合同以及培训证明。
教师职称评审要求
从2024年开始,省市县(区)直属公办城区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满足基层交流帮扶年限要求。
晋升中级职称从教以来到基层学校交流帮扶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240课时)。
晋升高级职称从教以来到基层学校交流帮扶时间累计不少于2年(480课时)。
超过规定年限(课时量)的教师,在职称晋升时将获得优先推荐的资格。
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特级教师、省十佳班主任、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省级以上中小学骨干教师等,可不通过竞争,直接原职原聘。
以上信息根据发布时间整理,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更新,建议直接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