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失信,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被判失信的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履行义务。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手段来妨碍法院执行工作。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来规避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按照法院要求报告个人财产情况。
违反限制消费令
不遵守法院对其消费行为的限制。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在有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
若被执行人满足以上任一情形,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一系列限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限制担任企业高管等。
建议:
尽早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
若有履行困难,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合法解决方案。
遵守法院各项规定,如财产报告制度、限制消费令等,以免进一步恶化信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