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是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为规范贷款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全文共分为九章,涉及贷款的基本原则、贷款的发放、贷款利率、贷款担保、贷款管理、贷款风险控制、贷款业务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
贷款通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该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贷款通则的调整对象包括:
1. 贷款: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两类货币。
2. 贷款人:指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和外商独资经营的金融机构。
3. 借款人: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4. 管理监督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的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均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贷款的种类、期限与利率、贷款展期、贷款的利率及利息的计收、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贷款通则,人民银行旨在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公平性,从而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