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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当事人有哪些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以下六个: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又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开证行(Issuing Bank):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在进口人所在地,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商或实际供货商。

通知行(Advising Bank):

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只负责传递信用证并审核其真伪,通常在出口商所在地。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指受受益人委托,购买或贴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通常负责审单和付款。

付款行(Paying Bank):

指根据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议付行或其他指定银行。

此外,还有一些与信用证操作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进行保兑的银行,增加信用证的可靠性。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负责向议付行或付款行偿付已垫付资金的银行。

交单行(Presentation Bank):

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转让行(Transfer Bank):

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这些当事人在信用证交易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共同构成信用证业务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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