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以下六个: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又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开证行(Issuing Bank):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在进口人所在地,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商或实际供货商。
通知行(Advising Bank):
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只负责传递信用证并审核其真伪,通常在出口商所在地。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指受受益人委托,购买或贴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通常负责审单和付款。
付款行(Paying Bank):
指根据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议付行或其他指定银行。
此外,还有一些与信用证操作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进行保兑的银行,增加信用证的可靠性。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负责向议付行或付款行偿付已垫付资金的银行。
交单行(Presentation Bank):
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转让行(Transfer Bank):
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这些当事人在信用证交易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共同构成信用证业务的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