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园舍和设施
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园舍应独立、安全,无危房和噪音影响,园内清洁,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活动室应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不小于562平方米。
儿童厕所应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需要具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设施。
户外活动场地应安全、平坦,幼儿人均面积不小于3.52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2.52平方米。
应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等设施。
工作人员
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园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还需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他勤杂人员。
经费来源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企事业办、街办集体办幼儿园要有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民办个体办幼儿园要有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和5万元人民币的备用教育资金。
注册和登记
依法向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备案。
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