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工作部门:
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公安局、税务局、工商局等。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
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享有复议权。
专门人民法院: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复议权。
人民检察院: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控告。
其他行政机关: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其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派出机关: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即为该派出机关。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建议在实际申请行政复议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