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悔改表现和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对象条件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适用假释。
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程序条件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排除条件
对于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内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以上条件综合了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确保了假释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件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