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时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刑事自诉状
包含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原告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自诉人身份证明材料
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等。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相关证据
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如果存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包括伤害证明、财物损失证明等,以证明自诉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
证人证言
如果有证人,需要提供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并详细载明证言内容。
其他相关证据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合同、协议、书面证据、鉴定意见等。
这些证据应当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建议自诉人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