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偿还债务的过程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首先,破产企业的财产会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
接下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社保费用和欠税:
之后,破产财产用于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工资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最后,剩余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即除了上述三种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那么只能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可能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执行。分配时,按照债权的清偿顺序依次进行分配。
总结:
破产偿还债务的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社保费用等),然后是社保费用和欠税,最后是普通债权。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按比例分配。债权人需要积极申报债权,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