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包括: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的标志。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中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商标的识别功能,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在选择和使用商标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