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需要遵循以下流程和所需材料: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审批手续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登记程序
办理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受让方土地登记申请、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批复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并公证、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转让方工程建设情况说明、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记录手册的复印件。
农村土地证办理
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土地权属材料。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