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的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当事人约定优先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仲裁规则,除非另有约定或该约定无法执行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范相抵触。
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仲裁规则,则一般适用双方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仲裁机构默认规则
大多数仲裁机构要求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机构时,即意味着同时约定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如果当事人未明示选择仲裁规则,仲裁机构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
法律效力
仲裁规则的法律效力低于仲裁法,但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适用范围
仲裁规则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诚信原则
当事人、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仲裁规则。
建议
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以避免后续纠纷。
了解规则: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理解所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确保自身权益。
遵守法律: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裁决无效的风险。
通过以上原则,仲裁规则能够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