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 没有商业本票的原因主要在于:
法律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这一规定明确地将本票的定义限定为银行本票,排除了商业本票的存在。
信用问题:
本票作为一种无担保的期票,其信用主要依赖于出票人的信誉。由于商业本票是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签发的,其信用度相对较低,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为了维护票据市场的稳定和信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业本票。
避免纠纷:
在票据制度刚刚发展起来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国法律选择了只允许银行本票的使用。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具有更高的信誉度和可靠性,能够更好地保障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使用范围: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并且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这种限制使得本票的使用更加规范和安全。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没有商业本票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信用问题、避免纠纷以及票据使用范围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