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需要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居住地等。
犯罪事实证据或线索
证据或线索的来源;
证人信息(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当事人关系);
伤害案件需提供病历卡、X光造影、伤情鉴定材料等;
侮辱、诽谤案件需提供相关书信、报刊等书证或证人证言;
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虐待、遗弃案件需提供相关证据,如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
相关证明文件
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证明;
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起诉时,需提供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起诉时,需提供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
其他证据
自诉状(含副本)、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受害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特别规定
如果自诉人无法亲自提起诉讼,需由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提起,并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