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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有哪些

法律规则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并赋予主体一定权利要求他人(包括国家机关)以消极或积极的行为保障实现这种自由。

义务性规则: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命令性规则)或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禁止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的法定性,不允许行为人任意改变。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因行为人的个人意志予以改变。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规则本身提供了全部规则要素的表达,而无须再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法律条文大多数都是这种规则。

委任性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某一主体进一步提供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只是概括性指示。

准用性规则:同样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是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的概括规定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明确法律规范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方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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